民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 6 月 1 日施行;公保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同日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轉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