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旨揭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網路報名自 103 年 9 月 10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惠請轉知所屬踴躍報名及參與換補發證照,並於網站刊登報名資訊。
三、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 02 ) 7734-6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