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將環境教育擴大推廣至全國民眾,環保署舉辦「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整合行銷活動,鼓勵民眾、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機構積極參與或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教學活動,以讓國人能透過更多管道接觸、了解我們生活的環境。
二、對象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活動配合各項行銷及獎勵方式,推廣對象分為下列大 5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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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範對象,包含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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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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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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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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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國民。
三、四大獎勵活動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主要包含四大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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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護照獎」:
民眾至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註冊個人終身學習護照成功,並點選同意參與抽獎活動且完成 1 小時環境教育,即可參與抽獎活動。(詳細活動辦法請點活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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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朋引伴獎」:
由個人或單位介紹其他人申請護照,且被介紹人至少完成 1 小時環境教育學習時數,介紹人可獲得抽獎或獎勵機會。(詳細活動辦法請點活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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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勤學獎」:
參與者單年度完成環境教育學習時數 40 小時(其中 10 小時必須為戶外學習,網路學習 10 小時以下(超過仍視同 10 小時);戶外學習應於本署認證通過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且參與環保署當年度指定活動者,即可獲得抽獎機會。(詳細活動辦法請點活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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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單位獎」:
單位於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開課,另於活動後主動協助學員登錄環境教育時數,透過學員時數累積可獲得活動獎勵。(詳細活動辦法請點活動連結)
四、活動獎勵金額
本次活動總獎勵金高達 300 萬元,歡迎民眾及各場所機構能踴躍參加。
五、活動期程
本年度活動期程自 103 年 3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後續年度活動期程皆為 1 月 1 日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
六、獎勵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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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獎勵金
得獎者於接獲得獎通知 10 日內填寫領據(附件 1),於信封上註明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習護照領獎領據,寄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收,經本署確認得獎者基本資料與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系統帳號註冊資料無誤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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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獎勵金
獎勵金超過五萬(含)元以上者 |
獲獎單位如為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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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單位應於接獲本署獲獎通知及金額後 1 個月內研提團體獎勵金運用計畫書向本署申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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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獎勵金運用計畫執行期限:自計畫書核定日起自 104 年 4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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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獎勵金之運用,應於以辦理單位人員環境教育能力建構或環境教育戶外學習活動為主,戶外學習須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獎勵金運用項目以前述工作內容之必要支出為限, 經費編列科目可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 請自行至本署資訊網[便民服務/行政公開資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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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獎勵金之運用,應於團體獎勵金運用計畫執行期限運用完成,並由獲獎單位檢送領據、經費彙總表(附件 3)、支出原始憑證,經核章後,併成果報告(附件 4) 1 份,至本署辦理一次性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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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審核機關團體所送各項憑證及附件,並就同意撥款部分撥付款項,當實際支用數未達獲獎金額時,則以該支用數為撥款上限;當實際支用數超過獲獎金額時,則以核定獲獎金額為撥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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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單位如為一般企業或民間團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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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單位於接獲得獎通知 10 日內提送領據,於信封上註明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習護照領獎領據,寄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收,經本署確認得獎單位基本資料與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系統帳號註冊資料無誤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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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領據上須書名本署抬頭、領據日期、獲獎單位之統一編號或立案字號、匯款帳號及附存摺影本。領據上須有與立案字號相符之名稱及印鑑,並有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等相關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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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二萬(含)元以下者 |
獲獎單位如為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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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單位應於 104 年 4 月 30 日以前,檢送領據、經費彙總表(附件 2)及支出原始憑證至本署辦理一次性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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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領據上須敘明獎勵金運用用途,經費應以辦理單位人員環境教育能力建構或環境教育戶外學習活動為主,戶外學習須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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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運用項目以前述工作內容之必要支出為限,經費編列科目可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 請自行至本署資訊網
[便民服務/行政公開資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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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單位如為一般企業或民間團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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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單位於接獲得獎通知 10 日內提送領據,於信封上註明環境教育個人終身學習護照領獎領據,寄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收,經本署確認得獎單位基本資料與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系統帳號註冊資料無誤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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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送領據上須書名本署抬頭、領據日期、獲獎單位之統一編號或立案字號、匯款帳號及附存摺影本。領據上須有與立案字號相符之名稱及印鑑,並有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等相關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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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learn.epa.gov.tw/utos.aspx?uid=0ADE714D490400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