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大林鎮社團小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經由 109.08.07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及嘉義縣政府 109 年 8 月 10 日府教發字第 1090176461 號。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攜帶行動載具須向學校申請通過後始可帶至學校,並於每學年初重新申請
一次。
(二)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三)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
有內容。
(四)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五)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
習活動無關之應用軟體 。
(六)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七)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
具。
(八) 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並違反規定二次以上,半年內暫停申請一次,並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七、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八、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嘉義縣大林鎮社團國小 109 學年度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裝置申請書
本人同意 敝子弟 年 班 學生 攜帶行動載具 (手機)到校,並完全接受本校「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若有違反前述事項或其他與行動載具(手機)相關規定者,願接受學校依規定辦理之處分外,並撤銷攜帶行動載具到
校之許可,絕無異議。
此致 嘉義縣大林鎮社團國小
★申請行動載具裝置:
□手機,電話號碼: □可攜式電腦
□平板電腦 □穿戴式裝置 □其他
★申請理由:
★學生家長(監護人): (簽名並蓋章)
★家長(監護人)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住家:
公司:
申請攜帶行動載具裝置 審查結果通知回條
(此由學校填寫)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原因:
導師簽章 教導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